修正「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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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233/ch05/type2/gov40/num16/Eg.htm
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辦理數位教育資源應用服務(以下簡稱應用服務)介接本服務作業,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
本服務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及其他機關(構)。
(三)
依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
申請介接之應用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無償提供應用服務予通過本服務認證之使用者,且須為教育、學術、研究或教育行政相關應用服務。
(二)
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所購置之教學相關軟體,或委外辦理與教育相關服務所需使用之平臺或系統。
四、
申請人申請介接本服務時,應依教育體系身分認證與授權服務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指定方式提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者,應擇一提交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表,且介接期間以五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資格者,應提交附件四申請表,且介接期間以兩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異動時,應重新提交申請,並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本服務,並提交委託書(附件五)。
五、
申請人應負責管理介接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不得轉送或再授權其他應用服務。
(二)
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使用必須符合申請用途及於目的內使用。
(三)
相關網路管理與傳輸,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九點規定。
(四)
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定期進行資通安全檢測及修補,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供弱點掃描報告且不得存在包括中風險以上漏洞,或相當等級資訊安全之佐證資料。涉資安事件者,應主動通報本部並進行應變處理。
(五)
應依附件一至附件四申請表配合提供本部所訂定之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其紀錄格式及交換機制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
應配合本服務需要進行應用服務相關檢測或調整。
(七)
應於接獲管理會審核通過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介接。
六、
申請人管理應用服務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未能於期限內有效改善者,得停止對其提供本服務;遇緊急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暫停對其提供本服務。
七、
申請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申請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生個資或資安事件,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233/ch05/type2/gov40/num16/Eg.htm
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辦理數位教育資源應用服務(以下簡稱應用服務)介接本服務作業,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
本服務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及其他機關(構)。
(三)
依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
申請介接之應用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無償提供應用服務予通過本服務認證之使用者,且須為教育、學術、研究或教育行政相關應用服務。
(二)
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所購置之教學相關軟體,或委外辦理與教育相關服務所需使用之平臺或系統。
四、
申請人申請介接本服務時,應依教育體系身分認證與授權服務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指定方式提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者,應擇一提交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表,且介接期間以五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資格者,應提交附件四申請表,且介接期間以兩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異動時,應重新提交申請,並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本服務,並提交委託書(附件五)。
五、
申請人應負責管理介接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不得轉送或再授權其他應用服務。
(二)
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使用必須符合申請用途及於目的內使用。
(三)
相關網路管理與傳輸,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九點規定。
(四)
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定期進行資通安全檢測及修補,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供弱點掃描報告且不得存在包括中風險以上漏洞,或相當等級資訊安全之佐證資料。涉資安事件者,應主動通報本部並進行應變處理。
(五)
應依附件一至附件四申請表配合提供本部所訂定之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其紀錄格式及交換機制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
應配合本服務需要進行應用服務相關檢測或調整。
(七)
應於接獲管理會審核通過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介接。
六、
申請人管理應用服務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未能於期限內有效改善者,得停止對其提供本服務;遇緊急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暫停對其提供本服務。
七、
申請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申請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生個資或資安事件,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