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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進入校園程序相關資訊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466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6年7月31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01262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並無修正,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
陪同下進行。
三、內政部警政署114年8月21日警署刑防字第1140013506號函訂定「警察進入校園行使職權流程圖」,貴校如有需要,可參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轄屬各級學校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協處之處理原則(如附件),本權責與當地警政單位協調後訂定補充規定。
、處理涉及未成年學生的案件時,可參考臺北市做法,對於不同年齡層及不同案件的執行方式與處理程序,制定細緻的原則。
五、請貴校針對學校的相關行政人員(如學務主任、組長)加強辦理相關研習,分享處理案例,以提高第一線人員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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