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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1月14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 函轉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13年11月14日府社婦字第1130273402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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