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將自本(115)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據本府114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0222315號函、114年10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40240049號函及115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50014244號函(均諒達)辦理。
二、 檢附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宣導圖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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