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請查照。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24日公保字第1140015596號函辦理。
二、保訓會函以,按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違者課予相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要點。
三、請各處室檢視業管相關設施(備),並督導所屬依規執行業務,以符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