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申請11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及勞動局114年7月9日府授社團字第114016003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 志工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請各運用單位於114年7月27日前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三、 114年配合衛生福利部落實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不再受理紙本資料申請,請運用單位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vols2)完成線上開立績效證明書(發證日期為114年6月30日),以利資格審核。
四、 志工每年以申請單一獎項為限,上開證明書開立,運用單位請參閱「附件2-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參閱「附件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獎勵線上申請及造冊操作說明」。
五、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已領有本縣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5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六、 旨揭申請名冊電子檔及線上申請操作說明,請逕至本縣社會福利資訊網(https://welfare.nantou.gov.tw/)-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專區-最新消息自行閱覽下載;檔案請傳送本府承辦人信箱hiskirt@gmail.com蘇惠羣輔導員049-2222106#3162,信件標題請註明「學校名稱-申請11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