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如附件),請查閱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請查照
113年10月4日府教學字第1130241540號-公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pdf
113年10月4日府教學字第1130241540號-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pdf